合肥拟修改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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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在土地市场调控中发挥着“压舱石”的作用。7月6日,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为主动适应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迎来修改。目前,《办法》草案已全文公布,正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悉,《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4年多来,对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均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及省城低效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开展,修改工作被提上日程。

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在计划管理方面,增加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要求。根据土地储备调研成果,要求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新增项目,由辖区政府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增加年度城市更新(含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规模。

在收购程序方面,调整了申请模式。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不再接受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购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土地收购初步申请。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可根据需要按批次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收购储备手续,在此过程中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提出初步确定的土地收购成本。纳入收购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加强规划管理。所在的单元规划或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纳入收购储备。

在收购补偿标准方面,调整了存量用地收购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为参照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的市场评估备案价,扣减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价款。(记者 周莹莹 实习生 闫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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